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可撤銷婚姻除了受脅迫這一情形之外, 增加了一種情形。此情形為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么相對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就是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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