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挪用公款辯護詞的內容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辯護人的基本信息、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
挪用公款賭博構成貪污罪嗎?
挪用公款賭博不構成貪污罪,一般是構成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二、是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三、是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貪污罪嗎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否構成貪污罪,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而不予歸還的主觀故意,若有,則構成貪污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以及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構成貪污罪的有哪些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挪用公款罪能轉變為貪污嗎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該內容由 方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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