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和商標權兩種權利沖突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
(二)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這兩種沖突的處理,應當遵守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及禁止混淆三個原則。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產生混淆、誤認應該是構成侵權的一個必要前提。
一、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1、將他人的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商號,并簡化使用企業名稱,經營相同的產品。如之前所舉的案例。
2、將他人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并經營相同的產品與服務。比如將狗不理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并經營包子之類的飲食行業。
3、將他人的本不相同的商號和商標,反過來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和商號。如江蘇省高院審理的上?;莨たp紉機廠的惠工商號和海菱商標,被上海海菱縫紉機設備有限公司將該商標用于企業名稱的商號,又在商品上將上?;莨たp紉機廠的商號惠工注冊為商標。
二、商標權與商號權的糾紛產生的原因
1、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雖然我國現有法律并未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但從商號權所具有的地域性、無形財產性與商標權相似的行業性使商號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具有了可行性;而且《巴黎公約》第二條已把商號權定格為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商標權與商號權皆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所以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兩者的本質屬性所在。正是由于這種特性,增加了兩種權利發生沖突的可能性。
2、商標權與商號權具有高度相似性
商標權與商號權同屬于商業標記權,兩者盡管在取得程序、構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對廣大的消費者而言,都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和質量,降低搜尋成本的作用。因此,消費者通常把某種品牌的商品與某些廠家聯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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