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屬于貪污罪的未遂: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污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敲詐勒索未遂能立案嗎
犯罪未遂是指,雖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得逞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而被害人并沒有因此產生恐懼情緒,沒有交出財物;或者雖然被害人產生了恐懼,但是卻沒有交出財物的,都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所以雖然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但是構成犯罪未遂的,都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侵占罪如何構成的
侵占罪的構成是:1、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限定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這些人員按貪污罪論處)。2、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罪無此要求,因此對侵占罪的構成更為嚴格,有拒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要求。3、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4、職務侵占罪為公訴案件,侵占罪屬自訴案件。
三、股東糾紛和職務侵占的區別
股東糾紛與職務侵占區別的本質是:是否是通過職務的關聯性,非法故意侵吞公司財產,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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