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跨區開具罰單的,只允許在自己所在區域開罰單,除非是在聯合執法的時候。有時候,為了防止有保護扇的存在,所以會由上一級的交警部門統一指揮,進行跨區域執法。也就是東區的警察去西區執法,西區的警察到南區執法,類似這樣。
罰單可以異地處理,但是當場開的交通罰單不可以異地交罰款,只能在違章地交罰款。
如果在省內不同城市違章,可以到車輛登記的城市交警部門進行繳納罰款和扣分。被交警現場抓到違反交通行為,這時交警會開罰單通知,現場交警是不會收取任何罰款的。然后駕駛員可以回到當地城市,攜帶行駛證、駕駛者到當地交警部門指定的銀行進行交納罰款和到車管所進行扣分。
如果在省外不同城市違章,兩省的交通信息互聯的,就可以回到自己省辦理罰款,否則就要到當地處理了。如果回到自己省內才收到罰款通知單,可以到所在城市的交管部門查詢違章情況,如果可以查詢,可以憑行駛證和駕駛證等證件處理交通違章;如果查詢不到,可以下次去該省時繳納罰款和扣分,不影響到車輛年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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