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上的過失或工作上的失誤。如果行為人是因為主觀上的過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誤造成占有公共財物或者本單位財物的結果,或者是由于他人利用自己主觀上的過失或工作上的失誤而實施了占有公共財物或者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行為人沒有實現同謀或者時候沒有進行分贓,不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2、行為人出于暫時挪用的目的。行為人出于永久占有資金的目的,必然盡其所能掩蓋、隱匿資金的真實去向,盡量在有關賬目上不留痕跡。如果行為人挪用后并未平賬、銷賬,挪用的賬目仍然能在單位賬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行為人并未將其揮霍致使無法歸還的,應當定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為人因與單位的糾紛引發侵占的。
一、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如何區分?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并非暫時使用。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該資金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后,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挪用資金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
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產,包括資金和物品,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本單位的資金;
3、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侵犯了單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直接侵犯了單位財產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利于職務的便利,非法挪用本單位財產。由于其主觀準備歸還,一般不采取變更賬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虛假手段。但由于職務不同,犯罪條件不同,行為人個體差異多樣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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