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拆遷的房子離婚并不是一定有份的。如果該房產拆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則其拆遷房也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該房產拆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拆遷房也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最新婚后的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原則上,原來拆遷房屋屬于誰所有,取得的安置房在法律上屬于誰所有;當然,如果另一方也是被安置人,并且由此多取得了幾十平方米的安置房, 那另一方當然也有份。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比如房本寫了兩個人的名字,還涉及到婚內贈與的問題,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拆遷房屋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該安置房屋也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財產以領取結婚證之日為準。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訴解決。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其他證據即可判決離婚。共同財產均分。共同債務均攤。過錯方少分財產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要向對方要求補償,需要對方有過錯才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二、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后怎么分配
婚前買的房子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仍歸一方所有。但如果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蛘呋榍胺慨a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則離婚時按住夫妻雙方的出資額比例分割給房產。
還有種情況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獲得房產,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則離婚時房子歸支付首付方,共同還貸部分由房屋產權方給予對方補償;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后也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則該房產屬于這一方所有,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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