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想要把戶口本分開的。需要辦理戶口遷移,其中一方攜帶離婚證、戶口簿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遷轉手續,由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遷出。辦理遷出后,再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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