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認定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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