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是否可以作為證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行賄人可以作為受賄罪案件的證人,行賄人作證揭發受賄案件的,是屬于立功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證人有哪些權利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作證的人。刑事案件證人有以下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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