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賄罪和受罪屬于對象犯,在通常情況下,行賄方與受賄方的行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機關不能單獨處罰其中的一方。
2、不能因為受賄行為的程度嚴重,就認定是行賄罪,也不能因為行賄方配合司法機關追查受賄行為而如實交代了行賄的事實,就認定為無罪。
3、但并不意味著一方行為成立犯罪時,另一方行為也必然成立犯罪。僅有一方的行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現象是大量存在的。
4、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受賄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的,不構成受賄罪。
5、本方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構成行賄罪;對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予以退還或上交組織,對方不構成受賄罪。
6、對方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但行賄方之行賄,謀取的是正當利益,例如意欲拿到按合同本來就應當支付的工程款,這不是非法利益,不構成行賄罪。
一、關于貪污受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相關資料如下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的,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