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婚證可以報生育險,在離婚前已經生育了子女的,并且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一、生育保險的辦理程序
(一)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二)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三)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四)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二、夫妻離婚時保險要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已產生的保險金
1、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對于該種情況,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另外約定。
2、雙方當事人均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是受益人為當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險金為子女或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對于受益人是當事人子女的,離婚時可指定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二)尚在履行期間的保險利益
1、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
離婚時可選擇退保,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可確定由一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后產生保險金,再把保險金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的保險費占所已交納的全部的保險費的比例分出共同財產后,最后進行分割。
2、一方為投保人并以其親屬或對方親屬等為受益人的。
這種情況視為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于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也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后退保,則按第一種情況進行分割。
3、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并以子女為受益人的。
對該種情況,可參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但應保證父母一方享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