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陪酒可能不會受到處罰,但是涉及賣淫的,可能會從重處罰。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
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梅毒、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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