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且拒不改正等。
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試用期的員工被證明不符合其錄用條件的;嚴重違紀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延伸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3.勞動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經過勞動能力鑒定;4.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5.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6.勞動者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況。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情況應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判斷和操作。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且拒不改正等。此外,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刑事拘留或剝奪政治權利等也可作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遵守法律程序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操作應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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