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在離婚訴訟期間,往往會出現分居或者都不想盡義務的消極怠工狀態,那這種情況下孩子如何帶養就成為我們需要探討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即使是在夫妻鬧離婚期間,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依然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男女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孩子先由誰進行暫時性的撫養,另外一方可以支付或不支付撫養費,等待最終經由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可由審理夫妻二人離婚訴訟的法院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但法院最終判決后,根據判決來撫養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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