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耕地分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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