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境是指取道該國前往第三國而言的。一國公民在國際間旅行,除可以直接到達目的地外,前往其他國家往往需要經過一、二個途經國家才能最后進入目的地國境。這時,不僅需要取得前往國家的入境許可,而且還必須取得途經國家的過境許可,一般稱之為過境簽證。 關于過境簽證的規定,各國也不盡相同,有寬有嚴,有的要求辦理簽證,有的免辦簽證。有的則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不需辦理簽證,如超過時限和范圍則必須辦理簽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條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但是應當通知海關。
第七條 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
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發簽證、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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