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處理方法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對侵權行為進行投訴,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4、收邀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責令并監督銷毀物品。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并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商標侵權行為如下: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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