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聯合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作為投標人共同投標的行為。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的要求:
1、各方應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承擔招標項目的必要條件;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成員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根據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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