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有哪些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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