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沒有執法證。交警只要身著制式警服,佩戴警帽、警徽,隨身攜帶并能出示警官證,佩戴執法記錄儀,駕駛制式警車,就說明交警具備執法權力,執勤交警是不需要執法證的。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工作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 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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