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并依權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權、處分權。但對于依法律或依約定不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客體的土地空間范圍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和權利設定時約定的義務。
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終止。一般來說,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使用權人放棄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權人為自然人的,使用權人死亡后無人繼承,也可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一、不可以轉讓的房子有哪些
公民的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房地產轉讓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認定為無效。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繼承、遺贈等。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而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轉讓的對象是特定的房地產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即地產轉讓時,該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同時轉讓;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二、50年土地使用權建民宅原因是什么
50年土地使用權建民宅原因是土地是綜合性用途,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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