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二者所屬范疇和性質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疇,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系,未遂教唆本身則是此共犯關系中的一種未完成形態,除此之外,還存在預備教唆、中止教唆兩種未完成形態;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種單獨的犯罪,它雖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態,但這里僅指這一單獨犯罪本身。因此,不應將共犯中的一種形態與另一種單獨犯罪混為一談。
二、二者的構成特征不盡相同
二者雖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觀上具有教唆的行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還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教唆未遂則僅要求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
三、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屬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為條件,它本身的屬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屬性所決定,因此,它具有從屬性。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決定,其犯罪性與刑罰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僅具有獨立性。
四、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質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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