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宅基地處理如下:戶口遷出戶內仍有親屬的,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全家一起遷出戶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重新分配。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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