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屬于警察的種類,同樣接受督察(處、室、隊)的監督,同時,上級公安機關(公安政治機關),交警隊、大隊、支隊、總隊、局,政法委,紀檢監察、人大、社會媒體都可以監督交警的行為與作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四十六 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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