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起訴期限的;
3、特赦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有效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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