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權利負擔其實就是說土地上除使用權人之外還有其他人可以行使的權利,一般是他項權利,比如抵押權,地役權等。未設立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理解為未設立他項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
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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