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流程:
1、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辦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后流程繼續往后流轉。
3、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出證件,申請人按預約取證時間到受理機關領取證件,需郵政速遞的,證件交由郵政部門送達申請人。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 第二十條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并從公安部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的,可為其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公民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為其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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