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被征地農民享受征地補償的權利基礎,也是農民維護自己土地權益的直接法律基礎。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土地補償等權利也無從談起。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用于建設的過程?!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ㄞr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民集體組織行使所有權利。農民對集體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權的具體表現為: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荒山使用權、林地、養殖用地以及鄉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權等。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農民便失去對被征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存在權。因此,國家依法進行征收土地時,給予被征地農民及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我國對土地權屬實行行政機關登記確認制度,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農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都是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憑證,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應進行登記確認,但由于現行登記制度不夠完善,許多集體組織未能到市縣政府登記領取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實施后各地農民集體組織應積極辦理集體經濟組土地所有登記,未經過登記的土地將不受物權保護。
土地確權有利于保障農民的物權,從而使農民合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承包轉讓收益等權利,還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當發生爭議時,還依法享有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土地確權仍無法完全保障農民的利益,我國現實復雜情況需要逐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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