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刑罰種類、程度和執行方式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一般情況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會采取教育、感化、改造的原則,從而達到挽救、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口頭斥責、教育告誡、責令家長監管等措施;對于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采取緩刑等具體處罰措施;對于情節較重的少年犯罪,可以采取收容教育措施。對于極少數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殺人、強奸等,司法機關也會考慮執行有期徒刑。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把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放在首位,采取必要的教育、感化、改造措施,并盡可能地減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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