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發商獲取土地使用權的途徑有哪些
開發商土地使用權取得途徑: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如下: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承包給新承包方,原承包方為轉包人,新承包方為受讓人。
2、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3、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入股,是指將農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一種流轉方式。
5、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償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6、抵押。是指承包方為了確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土地不轉移占有而提供相應擔保。
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給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通信、煤氣、道路橋梁、消防保安等設施用地,城市公益事業用地。 該內容由 張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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