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二、貪污罪主觀方面的證明對象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
在貪污罪主觀方面,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希望、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行為人個人非法占有,也包括行為人與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如果不能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貪污罪。
2、關于公款去向是否影響貪污罪認定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關于公款去向是否影響貪污罪認定的問題一直是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行為人往往在偵查或起訴初期承認利用職權非法侵吞并花費了公款,但此后又翻供,稱其行為屬于“為公支出”,不構成貪污罪。那么,公款去向是否會影響貪污罪的認定呢?
一方面,僅存在贓款去向的情況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因為贓款去向是行為人對通過犯罪手段獲得財物的具體處理,不屬于貪污罪的必備要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款項的去向往往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此對不同案件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某國有單位負責人用假發票報銷,提出公款后給職工發獎金。對上述行為,有的同志認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行為人已采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以獎金形式將公款分給職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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