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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