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怎么辦?如果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的話,用人單位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違法的話,則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
一、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不是違約責任的形式,但是違法的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范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于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幾天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天。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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