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福建省為例,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分戶申請。
法律依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辦理立戶。
第十五條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分戶時,符合下列關系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僅一方在原戶內的,其未婚子女應當與原戶內的一方分在同一戶內;父母離婚要求分戶經核準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與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決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戶內的,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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