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何時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
3、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8、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9、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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