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法人不可作為商標權主體,商標權主體必須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標權包括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和轉讓權等。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人在核定商品上獨占性使用商標的權利;禁止權使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許可權是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轉讓權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按條件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法律分析
一、機關法人可為商標權主體嗎
1、機關法人不可以為商標權主體。商標權主體必須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機關法人一般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二、商標權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二)禁止權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三)許可權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
(四)轉讓權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
結語
機關法人不可作為商標權主體。商標權主體必須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機關法人一般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除非另有規定。商標權包括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和轉讓權等內容。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人最基本的核心權利,禁止權使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許可權和轉讓權則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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