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戶口本需要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手續。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辦理夫妻投靠戶籍入戶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時間及夫妻結婚登記時間均滿2年。屬復婚的,復婚登記時間作為“結婚登記時間”。
2、申請人不屬黨政機關在編人員。
3、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的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請。
4、以下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請:
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或全日制大學在校就讀,戶口未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
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
5、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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