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案例中,因離婚而引發的房屋拆遷糾紛。在一些情況下,法院支持一方的房屋拆遷利益;在另一些情況下,離婚后房屋拆遷引發了居住權的爭議;還有一些情況下,離婚后房屋財產分割成為了爭議點。
法律分析
1、在戶籍上登記的公有住房被拆遷,離婚前一直實際居住。離婚時未達成協議,離婚后房屋被拆遷,其中一方主張可以獲得拆遷利益的支持。
2、原告在戶籍上登記,居住在男方父親名下的私人房屋內,房屋來源于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父親的私人房屋被拆遷后的安置。原告與被告實際居住該房屋。離婚時,原告未獲得該房屋居住權的支持。
3、不是私人房屋拆遷的所有權人,但在婚姻存續期間,該房屋被拆遷,新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其中一方主張將該房屋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做出支持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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