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的時候要是想要辭職就可以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有權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同的主體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但是在程序方面卻是差不多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以下手續:
1、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2、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后,財務處應當結算并給付勞動者薪資;
6、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后,勞動合同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一、何種原因勞動者能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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