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2、未經商標權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于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此類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2、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當代社會很多的人員,他們面臨著商標侵權的時候,是不知道如何來進行的,不管怎么樣來說的話,應該找到直接的責任人員,然后一紙訴狀向他們告上法院,這樣的話就可以進行精準認定,完畢之后的話會有生效的法院的判決,可以依照這個判決來進行索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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