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并與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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