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
單位不交社保的話對于個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補繳,但是沒有賠償的。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等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處罰并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對員工的賠償、補償問題。
如果有以下情況,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1、因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勞動者無法報銷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3、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4、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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