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本人未婚,戶口本上顯示“已婚”,可到民政部門開具從未結婚的婚姻情況證明,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民政部門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為“未婚”即可,當場即可更改完成。
如果本人結婚后離婚或喪偶,戶口本上是無法改成“未婚”的。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即可,離婚的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會改為“離異”,喪偶的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會改為“喪偶”,當場即可更改完成。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數情況下,事實婚姻都是屬于沒有辦登記,結婚也是沒有更改戶口本上婚姻狀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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