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屬于保險責任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險事故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另一種是出險事故屬于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規定的免責范圍,例如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車禍但被保險人系無照駕駛,則屬于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范圍,即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有權依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拒絕賠付。
2、違反法定和約定的告知義務《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責任。因此,客戶在投保時對保險投保單中的健康告知、職業類別、財務告知事項等詢問項目應詳細閱讀并逐項書面如實告知,如果這些項目被隱瞞或遺漏,都可能在理賠時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3、索賠無依據或索賠證據不足因索賠證據不足而導致保險公司拒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出險后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金申請人又無法提供被保險人出險原因的足夠證據。
(2)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被保險人出險原因證明缺乏法律依據。
(3)保險金申請人拒絕對被保險人出險原因進行鑒定。
4、保險欺詐案件據有關資料表明,受利益驅動,少數客戶企圖欺騙保險公司保險金,尤其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些客戶利用醫療管理上的漏洞,制造假病歷、假證明等,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予以拒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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