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并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后,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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