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一般會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按照規定,此時對駕駛人員處拘役并處罰金。而要是醉駕情況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則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此時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卻還要承擔交通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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