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和解協議簽訂后,原則上有關各方應該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即達成一個“和解”的目的。如果追究還款責任,則意味著協議未能達成完全的和解,原有的協議也會受到影響。但如果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還款責任,另一方可以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程序和效力,應當依照協議內容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合同內容,但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和中止審查程序法》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被強制執行的標的全部履行了義務,可以申請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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