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了房產不執行的,要依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是當事人唯一住房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執行的,如果不是唯一住房而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法院如何查封房產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二、被查封的房屋能不能購買
查封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作為一種訴訟保全措施,是為保障債權人利益,而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限制,實質是對債務人物權處分權能的限制。那么,被查封的房屋能不能買呢?如果能買的話,該注意什么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
房產被查封后也必須先撤銷查封才能過戶。有權查封房產的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法院。
如果上家的房產被公安、檢察、安全機關查封,那上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甚至這套房屋是上家是用贓款購買的。這樣的房產千萬不能買,甚至連已付的房款都要不回來。如果是被法院查封,那么上家一般只涉及民事、經濟案件,在上家提供擔?;蛘咔鍍斄藗鶆蘸?,法院就會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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