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購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2、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政府采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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